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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和被告老王、老刘、老白等7户同住一个单元楼。2023年7月雨季前后,住在顶层的彭某家房顶出现了漏雨的现象,随后彭某在微信业主群内通知其他业主该情况,并与所在社区沟通由社区工作人员代为通知协调维修楼顶事项,但部分业主予以各种理由搪塞。为避免房屋受损加剧,彭某联系维修人员将楼顶防水重新铺设。之后与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到各个邻居家上门协商,但经多次沟通仍有3户未支付维修费,无奈之下彭某将老王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每人分担600元维修费。
法院受案后,主审法官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耐心讲解法律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友善沟通,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经法官开庭审理认为,居民楼的屋顶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楼业主应对楼顶共同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出现漏水的情形,全体业主应共同出资使楼顶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基于全楼业主对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维修楼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楼7户业主平均承担。彭某对案涉房屋楼顶漏水组织人员进行防水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在垫付维修费用后可以向其他业主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等人每户向彭某支付维修费600元。判决后,三位住户陆续将相关维修费用支付给彭某,一场顶楼漏水发生的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邻里关系融洽,有利于全民族道德思想素质的提高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培养。共同住户在遇到共同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修缮改良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以维持和谐、友善的业主关系,团结一致,共建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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